【就业创业政策】天津市202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清单(二)--人才支持政策
(一)实习实训
人员范围
1.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的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实训学生”)。
2.本市“双一流”高校非毕业学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学生。
在经认定的本市大学生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开展岗位训练活动的,可以申请实训补贴。
办理程序
市人社局每季度汇总大学生实训岗位信息并向高校发布。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实训基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协议》(《实训协议》)后,开展实训活动。
实习实训要求
每名实训学生实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15 天,最长不超过 3个月,每天实训时间应不少于 6 小时,实训时间超过 1 个月的,可根据实训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在年度内分段安排。
享受待遇
1.提供提升大学生实践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实训岗位,为外省市实训学生提供住宿。
2.完成实训任务的大学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1)生活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和实际实训时间发放,其中,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 80%、90%、100%比例发放。实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实训天数按日发放;不满 15 天的,不予发放补贴。
(2)交通补贴:参加实训 15 天以上的外省市实训学生按照高铁二等座标准,给予一次往返交通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 元。
实施期限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大学生实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23 号)。
(二)应届毕业生集中落户
办理范围
普通高校符合毕业条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生,均可在毕业学年提出集中办理申请。
申请时间
每年于 6 月、12 月两批次集中办理,学生申请时间一般不晚于取得毕业证前 10 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户口在高校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并盖章确认;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向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原户口页和《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
(4)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将学生户口移入北方人才集体户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常住人口登记卡》分发至学生本人。
2.户口在原籍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附件 3)并盖章确认;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向所在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
(4)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为学生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后,通过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方式,将学生户口迁入北方人才集体户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常住人口登记卡》分发至学生本人。
3.外省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并盖章确认(附件 4);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将盖有学校公章的《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移交北方人才市场汇总;
(4)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向所在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
(5)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打印《准予迁入证明》,为学生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后,通过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方式,将学生户口迁入北方人才集体户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常住人口登记卡》分发至学生本人。
有关事宜
1.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负责对接各高校移交学生档案至“海河英才”档案库及相关服务,北方人才所属人才集体户属地派出所负责保管集体户首页并根据本人申请提供集体户首页复印件(盖章)。
2.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高校应届毕业生集中办理来(留)津手续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及时开展户口清退工作。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为高校应届毕业生来(留)津提供集中办理服务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22 号)。
(三)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
申报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初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并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合格。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为:
1.聘任员级职称,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2.聘任助理级职称,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从事拟聘任专业技术工作;大学本科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大专毕业的,从事拟聘岗位任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 5年。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一律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办理。
1.个人申请。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
2.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学历、资历情况,符合条件的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送职称业务主管部门。
4.颁发证书。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向审核通过人员发放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职称证书在信息系统上生成,申报人可登录个人账号自行下载并打印。
政策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1 号,第一条)。
(四)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
申报条件
参加本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其中,初级培训合格的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2〕94 号);《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4 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力社保服务热线 12333 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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