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一)创业培训
申报条件
对本市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培训对象)免费开展的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1.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毕业 5 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
2.落户 5 年内的“海河英才”、退役军人、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3.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4.登记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程序
有创业意愿的培训对象向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创业培训机构根据本人情况和创业意向,指导其选择相应的培训班次和内容。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3 号)。
(二)首次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
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给予企业最长 3 年五项社保补贴和 1 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
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每月 25 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5 个工作日。
3.补贴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初 1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 号)。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 1 年,带动 1 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 2 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1.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 2 年内的毕业生;
2.登记失业 6 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3.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补贴标准
1.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缴费状态,下同),给予 3000 元创业补贴。
2.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 元补贴。
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审核。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拨付。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于审核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3 号)。
(四)创业房租补贴
申报条件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1)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2)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离校 5 年内的毕业生;
(3)回国 5 年内的留学人员;
(4)落户 5 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和认定 5 年内的“项目+团队”成员;
(5)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 5 年内获奖人员;
(6)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人员应为企业创办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企业租赁的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权清晰,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分租或转租;
(2)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
补贴标准
创业房租补贴最长 24 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1000 元;
每带动 1 人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 500 元。每月补贴额度最高 2500 元。
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办理程序
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
1.申请。创业者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核查。区人社部门在收齐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核对法人身份、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保缴费等情况,审查通过的,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
3.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通知申请企业,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4.申领。资格确认后,企业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19 号)。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申报条件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补贴标准
贷款最高额度 5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 3 年,贷款利率不超过 LPR+50BP,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
办理程序
申请区级部门经办的,借款人可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市级经办的,借款人可向承办市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3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06 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力社保服务热线 12333 咨询。
(六)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申报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4.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5 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规〔2023〕3 号);《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10 号)。
(七)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申报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号)。
(八)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九)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申报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征增值税政策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申报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十一)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申报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十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申报条件
1.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十三)创设金融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门产品和服务
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设金融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门产品和服务,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设立的科创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建立科技创新产品清单,构建以“天开园”为核心的“1+N”试点辐射覆盖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等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投贷联动”等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按规定向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创新创业主体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结合大学生创业实际情况,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提高获得贷款的便利性。
政策来源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举措》(津教规范〔2023〕1 号,第十八条)。
咨询电话
原天津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022-83865507。
(十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推行企业开办“一窗通”,提高企业开办效率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开办“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在 1 个工作日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及涉及企业开办的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多环节事项联办。
申报条件
根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登记规范进行申报。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通过数据共享,可同时办理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政策来源
市市场监管委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行开办一网通办的意见》的通知。
咨询电话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服务处,022-24453803。
(十五)天开高教科创园大学生创业奖励
申报条件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天开园核心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毕业 5 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至窗口受理材料时间为准,含五年)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坐落在本市的部属院校和河北工业大学)在校生。
补贴标准
由本科生(含在读)创办的享受一次性创业奖励 0.5 万元,由研究生(含在读)创办的享受一次性创业奖励 1 万元。奖励资金不高于创办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每位创业大学生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只享受一次奖励。
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该项政策采取纸质申请文件,申报人填写《天开高教科创园大学生创业奖励申报书》,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一式 1 份。纸质材料报送至天开园天开综合服务中心一楼科技金融超市(南开区科研西路与大学道交口)。
(二)拨付资金。为激励大学生创业企业,资金由天开集团及时、快速、足额兑现。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规〔202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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